經驗談

來來來 熱騰騰的商品預告 ✨Happy Friday✨上架,
讓大家迎接快樂週末!
📍每週五中午 12 點上架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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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架商品預告
2025/2/7:(大)美式咖啡(冰、熱任選) 435點
2025/2/14:卡辣姆久洋芋片勁辣唐辛子口味(平切、厚切)任選 525 點
2025/2/21:維力一度贊(控肉、紅燒牛肉麵)任選 675 點
❗黃金雞限定❗台酒泡麵(花雕雞、酸菜牛、麻油雞)200g 任選 735 點
2025/2/28:可口可樂(溜擺曲線瓶、ZERO)600ml 任選 435 點
💥點我看如何升等黃金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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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點半加班到十點多只供中餐一餐
五點半到六點說是休息時間 印象完全沒在那時間休息過但還是扣你半小時
常超過12小時 發薪明細出來也不會寫你加幾個小時班
夫妻經營的公司所以沒什麼制度 闆娘只有過年時會出現請一杯飲料再畫個餅 很會演戲 建議應徵的人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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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物流經驗,但去一天就不想去了
紅色衣服的好像都算是主管,帶人經驗豐富態度親切
有幾個長期的作業員(穿背心),口氣不好不友善 感覺以為自己是大老闆😂😂
時薪以物流來說給的很難看(基本工資)
一直都很缺人 堅持住一天隔天就烙跑的人很多
現在小雞也有開缺唷
寫著「限時釋出」
根本是工作環境不優 留不住人
翻譯就是 「明天的班臨時好多人取消,現在超級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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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五)和平紀念日,📌 國定假日! 老闆該給假還是該給加倍薪水?
來,我們把帳算清楚,免得你被老闆呼攏!
如果你照常放假爽休: 💰工資照給,輕鬆賺一天!
💼 如果老闆叫你上班: 工資要 加倍發!
🚨 記住這個數字 → 1,200 元(以 36K 月薪試算)
🔹 2/29(六)休息日 → 加班費更香!最高領 1,900 元!
🔹 3/1(日)例假日 → 原則上不能叫你上班,除非天塌下來,要上班也是 加倍薪資 + 事後補假!
老闆不照規矩來?別忍!
✅ 蒐集證據,檢舉起來! 打1955專線,讓老闆懂法規不是擺好看的!
📢 想知道更多勞資Q&A?快來這邊看看!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勞資Q&A 👉 https://www.hr.org.tw/qaList.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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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到底開職缺傳了訊息只會已讀應徵者
不然就是不讀不回
都說很多工作公司很缺人徵不到人去做
公司開了職缺連看都不看連理都不理
到底開職缺是在開什麼意思真的不懂
真正需要工作的人等不到回應
然後各公司再來抱怨請不到人手🙂
單純覺得如果沒有真的要請人就不要開職缺
就像發職缺文裡常常會有的無誠勿擾!
相對的應徵者也會覺得如果真的不缺人就不要開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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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開始在某家連鎖飲料店工作
但因為之前只有在連鎖餐飲跟那種私人開的餐廳上班過,所以不太了解飲料店的生態想要問問有經驗的前輩們這些狀況都是正常的嗎
事前提要:
因為現在是大三上學期沒有選擇去實習,是留在學校修課跟上一些進修的課(進修課是額外在外面付費上課的,但因為老師是平時在大學授課,所以平常都是假日上我們的課),這些都是面試時就有說過假日可能會需要上課沒辦法上班,但因為一個禮拜平日只有一天有課所以其他時間沒事都可以通通給班,店長也是都說他們很彈性其他時間可以配合他們就很好喬
想問各位的是:
1.正常飲料店pt時數的部份大概是給多少?
第1個月畫休10天(給35小)
第2個月畫休7天(給33小)
第3個月畫休9天(給20小)
沒畫休的都是整天給,所以不知道時數這麼少是不是正常的😭
2.滑手機問題
因為店長一開始都沒有說過不能使用手機,而且他也會在上班時看影片追劇(聲音都開很大聲)所以我只要備完料,清潔完全部東西,確認完沒有東西需要用,在櫃檯前面待命的時候會稍微滑手機,結果前幾天店長突然問我平常是不是很忙需要一直看手機,才叫我不能用手機
因為朋友在其他飲料店上班如果沒事都是可以使用手機的,常常沒客人就是半個小時以上的發呆,不知道其他飲料店是不是也不能用
3.店長口氣態度問題
從一開始進去的時候店長是請副店長教我東西,副店長人也很好很有耐心,但之後基本上搭班就很少遇到副店長都是跟店長單獨,店長給人的口氣都是很不耐煩的,或是才剛上班沒多久出錯都會直接用罵的,店長的家人有時候會來幫忙在櫃檯支援他對他們也是口氣都很差(有時候大聲到外面客人都會問裡面怎麼了),每次要做飲料的時候也都會不知道要不要幫他,有時候幫他他會覺得在幫倒忙,沒幫忙又會說我在發呆(而且他標準每次都不一樣,有時候說一分糖就不用炫,直接裝又被他說要炫??他說溫跟熱飲要戳洞但他自己溫飲又都沒戳),指責的時候口氣都是很差的,如果是副店長在或副店長犯錯他都會跟他說說笑笑或覺得犯錯都是小事而已,有時候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跟他相處比較好….
4.制服
目前已經上班四個月卻都沒有制服,不知道是pt所以這樣還是什麼,但他們是不小的連鎖品牌所以我也不知道這樣是不是正常
最近真的做到滿想離職,每次上班都感覺在看店長臉色,而且時數真的有跟沒有一樣…..但又會覺得是不是飲料店生態本來就這樣只是我不夠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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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跟我說東西很少
僅染膏、剪刀、吹風機、腳架
凌晨line我,請幫她準備袋子就算了
到現場還有一堆她敘述以外的雜物
且東西都在不同的櫃子
要拿的東西沒有事先敘事清楚會在哪裡
置物櫃裡還一直有蟑螂掉出來⋯
時間也根本不是說好的5分鐘
我從11:22到現場(我甚至提早到)
收拾到11:45下樓
發文者跟我說會在樓下等我
結果我在新光三越根本沒有等到人
等5分鐘後打電話給她
她跟我說她在銀行?!
我從11:45等到11:58才離開
至始至終她人都沒有出現
——————————————————————
整體感受真的很差,對方遲到(甚至最後根本沒到)沒有責任感;敘事方式也不清楚,導致我花費更多時間。
我提早到現場、還自備袋子裝他的東西、不斷跟她確認東西都有收到,連她前同事要探聽她的事情,我也絕口不提她甚至都不想見到你們。
投訴無門🥲只好上來抒發情緒,提醒大家不要蕭貪,想著小雞上工的任務很輕鬆,因為很可能一切根本沒有想像中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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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閒著沒事跑去各種飯店的宴會廳工作
算是很短的心得吧 可以參考
基本都是找吉浤跟立福的 上了幾間比較排名大概是
美福>漢來>君悅=福華
福華我是走餐口的 但觀察下來應該跟君悅差不多操
前面兩個就比較還好 去了幾次都蠻輕鬆的
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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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
雇主公開聲明薪水以現場提領方式支付,卻私下透過 Line 要求僱員提供帳戶以利匯款。然而,發薪日當天雇主未進行匯款,僱員察覺後詢問雇主原因,雇主隨後改口,要求僱員前往現場提領薪水。此舉可能涉及以下違法範圍及法條:
可能違法的法條:
1. 《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雇主應按期全額支付薪資,未按約定支付薪資構成違規。
2. 《勞動基準法》第27條:薪資應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工,雇主不得拖延或無故改變支付方式。
3.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若雇主惡意拖欠薪資或損害勞工權益,可能構成刑責。
4.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視情況而定):雇主若以虛假承諾拖延支付薪資,並誘使勞工信任,可能觸法。
雇主的行為涉及拖欠薪資及改變支付方式,已違反相關法律,勞工可蒐集證據向勞工局或司法機關檢舉,追討應得權益。
法條:
1. 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基法)
(1) 薪資支付問題
• 相關條文:
• 《勞基法》第23條第1項:雇主應按期全額支付薪資,不得無故拖延。
• 《勞基法》第27條:薪資應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工(雇主公開說明為現場提領,但後改口且未支付,構成拖欠)。
• 雇主違法情形:
• 改變支付方式(如公開說為現場提領,私下要求帳戶匯款)但未按時支付薪資,屬違反第23條「按期支付薪資」的規定。
• 雇主未提供合理取薪方式且拖延支付,可能被認定為故意拖欠薪資。
(2) 勞工請求未果問題
• 相關條文:
• 《勞基法》第22條第1項:雇主應保障勞工取得薪資的權利。
• 《勞基法》第79條:違反第23條者,將處以新台幣20,000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2. 違反《刑法》
(1) 背信罪
• 相關條文:
• 《刑法》第342條:雇主若因拖欠薪資或以其他方式剝奪勞工薪資權利,可能構成背信罪。
(2) 詐欺罪(視情況)
• 相關條文:
• 《刑法》第339條:若雇主以匯款為藉口,故意延遲或不支付薪資,並誘使勞工相信薪資會發放,可能構成詐欺行為。
3. 違反《勞動契約》(契約不履行)
• 若勞動契約中有明文規定薪資支付時間及方式,雇主未履行,勞工可以依**《民法》第487條**(違反契約義務)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4. 違反其他相關法規
• 《勞工保險條例》:若因拖延薪資導致勞工無法參與勞保或享受相關保障,雇主亦可能違規。
建議及雇主可能的法律責任
1. 蒐集證據:
• 保存通訊紀錄(如Line訊息截圖)、勞動契約、工作紀錄等,以證明雇主的拖欠行為。
2. 申訴途徑:
• 向當地勞工局舉報,要求協助追討薪資,並調查雇主是否違反勞基法。
• 若有刑法違規情節,可向警方或檢察院報案。
3. 雇主責任:
• 勞工局可對雇主開罰,並責令其補償薪資。
• 若違反刑法條款,雇主可能面臨刑事追訴責任,包括罰金或刑期。
雇主的行為屬於拖欠薪資和不當操作,應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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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雇主違法不自知,是因為員工或工讀生沒有提出「告訴」或「檢舉」
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與部分刑法條文屬於告訴乃論,但也有例外的情況。以下是詳細說明:
1. 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是否屬於告訴乃論?
✅ 是告訴乃論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本法之罪,為告訴乃論。」
👉 這表示若有人未經同意洩露你的個資,你需要自行提告,檢察官不會主動偵辦。
📌 例外情況:
• 若涉及政府機關洩漏個資,可能會由監察院或檢察機關主動介入,但仍通常需當事人檢舉。
2. 刑法是否屬於告訴乃論?
刑法中的罪行分為 告訴乃論 和 非告訴乃論,具體分析如下:
刑法條文 罪名 是否告訴乃論?
第315條 違法洩露他人隱私 ✅ 告訴乃論
第304條 強制罪(強迫員工買禮物) ❌ 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主動偵辦)
第302條 非法拘禁(若情緒勒索影響自由) ❌ 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主動偵辦)
📌 簡單來說:
• 洩露個資、洩漏隱私 → 需要自己去告(告訴乃論)。
• 強迫員工做事、非法拘禁 → 不需要自己去告,檢察官可主動偵辦(非告訴乃論)。
1. 個資法 違規 (如洩漏員工隱私)屬於告訴乃論,需要受害者主動提告。
2. 刑法部分條款(如強制罪、非法拘禁)是非告訴乃論,即使沒有人提告,檢察官仍可依職權偵辦。
📢 行動:
• 若涉及個資外洩,可蒐證後向法院提告。
• 若涉及強制行為、非法拘禁,可直接報警,警方可主動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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